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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彩篮球购买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2-20 16:03:43      阅读次数:

内容导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订立、变更和履行、终止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订立、变更和履行、终止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湖北省供销合作社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的全过程。

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实行主办部门承办、职能部门审核会签、分级审批、法定代表人总负责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务部门是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单位,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  合同流程管理要规范,应充分发挥市供销社和各出资企业法律顾问及法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合同按以下流程进行管理:

                                             

 

第五条  出资企业订立涉及下列事项的合同,必须报市供销社核准:

1、组建新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或出资协议书);

2、社有资产或其他重要财产的转让、受让合同;

3、担保合同;

4、对外投资、合作合同;

5、企业合并、分立、增(减)资、发行股票或债券、解散、破产;

6、涉港澳台、涉外合同;

7、其他应向市供销社报告的重大事项中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谈判、起草

第六条  合同的谈判和起草,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依法的原则。

第七条  合同主办部门(企业)负责组织合同的谈判、起草和会签、订立、履行,是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合同主办部门(企业)起草合同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充分的研究认证、调查:

(1)合同的经济性: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合同的技术性: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无损本单位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5)合同主办部门(企业)必须研究认证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合同主办部门(企业)对重大、复杂的合同的谈判和起草,要请法律顾问一起参与。市供销社认为必要时,可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报告。

第九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磋商,并就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第十条  合同条款的拟定,应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做到内容合法、齐全,文字表述清楚、规范,约定期限合理、数字准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1、合同名称、编号;

2、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4、合同签订日期;

5、标的(内容);

6、数量和质量,以及计量、检验标准和方式;

7、价款或酬金及其支付方式;

8、履约期限、方式、地点;

9、违约责任;

10、免责条款;

11、争议解决的方法;

12、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条件、份数及附件;

13、保密条款(视合同性质需要);

14、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第十一条  拟定合同,应参照或使用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

不得拟定《合同法》规定情形的无效合同。擅自签订的,应依法予以解除,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凡重大、复杂且履行风险较大的合同,应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以财产作抵押、质押的,应依法进行抵押、质押登记。

第十三条 未经市供销社批准,各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会签

第十四条  合同经协商起草完毕后,合同主办部门(企业)应填写《合同审批单》(附后),并附合同文本(草拟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经年审的最近年度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加盖公章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交部门审核会签:

1、财务部门负责审核:

(1)合同的价格条款;

(2)合同的结算时间条款;

(3)合同的发票条款;

(4)合同的税务责任条款;

(5)合同中其他财务事项条款。

2、法务部门负责审核:

(1)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即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形式合法;签约程序合法。

(2)法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合同涉及相关专业事项的,合同主办部门(企业)应会同其他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在签订合同前应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市供销社认为必要时,还应出具法律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主办部门(企业)应当预留2-5个工作日供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会签时发现合同草稿存在重大错误、遗漏、不妥的,应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合同的主办部门(企业)。主办部门(企业)认为必要时,可将调整后的合同草稿重新提交有关部门审核会签。

第十七条  部门审核会签完毕,合同主办部门(企业)应根据部门会签意见修改、完善合同草稿,与合同相对人沟通无异后,报送分管领导及法定代表人审批。

若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审核会签后的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合同主办部门(企业)应当将变更内容按照前述程序再次提请审核会签。

第四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八条  未涉及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合同事项,原则上仍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管理流程进行合同起草和审核会签。审核会签修订后的合同草案,经合同主办部门(企业)的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涉及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合同事项,必须履行合同的审核会签程序,经合同主办部门(企业)的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市供销社主任办公会或供销集团董事会研究决策,合同经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由合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签订合同享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听取有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盖章、登记、归档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同意后,合同主办部门(企业)原则上应将拟定的合同文本交由对方先签字盖章,确认无误后,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署,按照公文、印章管理规定,予以登记编号、盖章。合同文本超过2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禁止在尚未最后拟定的合同文本、空白介绍信、可填充的空白合同文本、信笺纸或其他空白纸张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主办部门(企业)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合同审批表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原件全部交所在单位机要档案部门登记存档,同时将复印件交本单位法务、财务部门备案。

按规定应当报市供销社核准、备案的合同,企业应当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市供销社法制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合同的日常管理,增强保密观念,严禁擅自外借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原件,原件确需外借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且原件存档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做好记录。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及解除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履行由合同主办部门(企业)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主办部门(企业)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履行情况,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发现对方当事人确实无力继续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甚至已违约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订立的合同确需变更、转让和解除的,合同主办部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程序和权限办理。不得擅自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变更、转让或解除后,合同主办部门(企业)应在5日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登记和存档。各部门(企业)应对原合同文本进行标示,以免错误的执行原合同。

第七章  合同的检查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供销社定期对各部门(企业)合同的签订、履约、登记等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应争取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及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纠纷。依法仲裁或起诉的,应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未经法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在诉讼或仲裁中对外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不得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二十九条 出资企业发生金额50万元以上的纠纷案件,应报市供销社法制审计处备案。

第八章  合同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或不执行合同管理制度的;

2、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在履行中形成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未经审核,或虽经审核但无故未采纳审核意见,订立合同,导致遭受损失的;

4、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造成经济损失的;

5、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业务、法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合同承办人在签订、履行、保管合同时疏于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

6因放弃或未及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

7、违反合同管理的其他情形,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法制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出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需报市供销社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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