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退税企业:
根据《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同时,申请退税时应提供如下文件资料:
(一)退税申请报告。
(二)书面申明。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落款处法人应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完税凭证。即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除提供支付税款的有关银行单据外,还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四)增值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内所有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并经税务部门盖章。
(五)抵扣凭证。
(六)清算结论。纳税人本年度最后一次申请退税时,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清算报告。
(七)财务报表。税款所属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月报表)。
(八)银行结算明细表及银行结算的所有票据。应按照真实性、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通过银行结算的销售额,并且通过银行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九)再生资源收购、销售及库存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上季度(月)末库存再生资源的数量、金额和本季度(月)收购、销售及库存再生资源的数量、金额,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库存明细账。
(十一)购进发票、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均应按照财税[2009]119号文件规定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共八项)出具。提供的发票金额合计应达到总金额的60%以上。
(十二)备案登记证明。由市供销社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正本),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还需提供《武汉市公安局特种行业备案表》(含法定代表人照片)。
(十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本)。
(十四)经营(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以上需提供的资料中,除完税凭证为一式四份,其余均为一式三份,所有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附:退税资料目录2010033004300320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