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
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退税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09年9月29日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下称119号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对2008年下发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有关政策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为顺利执行该文件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9年10月1日以后申请退税的企业,申报资料中需增加以下内容:
1、关于本企业再生资源收购和销售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上季度(月)末库存再生资源的数量、金额和本季度(月)收购、销售及库存再生资源的数量、金额,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宜;
2、提供库存商品明细帐;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及相关扣税凭证;
4、相关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提供的票据均应按119号文件规定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共八项),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5、税务年度汇算结论报告(申报四季度退税的需提供此报告)。
所有申报退税资料见附件。
二、11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含义、结算方式和具体要求,请各退税企业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操作。
三、119号文件对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指出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四、满足退税政策所要求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自备案当月1日起享受退税政策。
五、对于经查实存在将非再生资源混作再生资源购进或销售等骗取退税行为的,除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外,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享受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资格。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