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竞彩篮球购买(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法治建设,规范法律顾问的工作,提升依法治社治企水平,依据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6]40号)精神,结合市供销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市供销社外聘的获得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第三条 担任市供销社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处理复杂的法律事项能力较强,且所在律师事务所在本省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四条 市供销社法律顾问选聘遵循公开遴选、择优聘用的原则,按照遴选方案,由市供销社人事处和法制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通过遴选产生的法律顾问人选,由市供销社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同时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服务合同主体为所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合同期满,经过考核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可以办理续签手续。
第六条 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供销社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重大商业谈判、经营决策,审核企业章程、合同、股东会(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对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清算、投资、担保、融资方案等重大经营事项组织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三)审核有关法律文件,对公司依法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
(四)代理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内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谈判、起草和审核合同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参与规章制度建设,通过对重要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做好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六)参加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为依法处理信访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九)承办市供销社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获得与履行服务相关的信息、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获得约定的报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工作需要,市供销社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列席,并听取其意见或者建议。
第八条 法律顾问承担以下义务: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任何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属单位牟取利益;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供销社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市供销社法制审计处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并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相关制度。法律顾问日常办公地点在市供销社法律顾问室。
第十条 市供销社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约定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具体是指每周至少一天在市供销社法律顾问室或指定地点,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各部门及所属企业涉及重大涉法事务需要市供销社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可事先与法制审计处联系,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提出需要帮助处理的意见,由法制审计处统一协调安排法律顾问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武汉市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供销集团”)为市供销社全资子公司,同市供销社合署办公,市供销社聘请的法律顾问同时兼任供销集团法律顾问。市供销社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供销社财政预算及市供销集团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供销社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供销社依照本办法结合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表现、年度总结等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市供销社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供销社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供销社人事处和法制审计处提出解聘建议报市供销社党委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其他信息的;
(五)以市供销社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有偿活动的;
(六)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利益的;
(七)从事损害市供销社及其部门合法权益活动的;
(八)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第十五条 供销集团各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与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相一致的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律师。
第十六条 供销集团各出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法制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