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提出,党务公开的程序有:
1、制定目录。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党委分类制定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其他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定,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省部级党委(党组)对制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提出指导性意见。
2、实施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基层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
3、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4、归档管理。党的基层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