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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供销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遴选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27 15:37:40      阅读次数:

内容导读:因武汉供销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发展需要,根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我司决定公开遴选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现公告如下:

因武汉供销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需要,根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我司决定公开遴选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要求

(一)按照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我司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服务内容包含组织架构、制度设计、尽调、法律意见书等,直到履行完毕获取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时止的一揽子服务;除此之外,服务内容还应包含备案完毕后进行平台报送指导,重大事项变更,首只产品协会备案等;

(三)可以接受分期付款的律师事务所优先。                  

二、资格要求

(一)承办律师事务所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武汉市有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分支机构;  

(2)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5)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6)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具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银行开户证明;

(8)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其他要求。

(二)承办律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三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5)最近一年内给基金管理公司出具过法律意见书,并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

(6)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其他要求。

三、其他要求

承办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丰富备案经验的律师作为承办律师,未经我司同意,不得更换承办律师,否则我司有权解除服务合同。

四、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基本情况、业务经历、业绩情况、承办律师及律师团队介绍;

(二)填写《报名申请表》和《承诺书》(见附件,下载填写);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协议及股东、合伙人情况、近一年财务报表;经办人为授权代表的必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资格要求”中列示的相关资质及证明;

(五)收费报价表及费用构成(报价为含税价格)。

五、遴选程序

(一)市供销社网站发布公告;

(二)接受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进行评审;

(五)确定名单并公告。

六、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人将以上文件、资料加盖公章(封面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内页盖骑缝章)打孔装订,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资料,于10月10日16:00前送至武汉市江岸区天津路28号302室,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任何申报材料。

联系人:廖蕾       

联系电话:027-82832768     邮箱:18659022@qq.com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天津路28号302室


报名表.xlsx

承诺书.docx

 

武汉供销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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