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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08 16:49:23      阅读次数:

内容导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运行,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运行,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大额资金使用的内容和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集团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项目建设、经济担保、资金拆借、对外捐赠和其他支出事项,一次或多次数额较大的资金支付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主要指对外股权投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资产购置:主要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大宗资产购置;

(三)项目建设:主要指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改扩建项目;

(四)经济担保:主要指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行为,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集团公司对上述公司以外的单位一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五)资金拆借:主要指以盈利为目的收取资金使用费的对外借款或委托银行贷款;

(六)对外捐赠:主要指集团公司履行社会公益和义务的资金支出;

(七)其他支出:主要指除上述以外的大额资金支付行为。

第三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标准。对外投资、经济担保、资金拆借和对外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购置、项目建设、其他支出等大额资金支付均属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范围,包括对同一或相关资产购置、项目建设、其他支出在连续12个月内分次支付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支付总额。

第四条  集团公司短期投资理财按《武汉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暂行)办法》(武供销集团[2012]7号)文件执行;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由子公司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分管企业、分管财务的领导、总经理分别审批同意,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章 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对外投资、资产购置、项目建设、其他支出等大额资金使用,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会同相关单位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其中对外投资须提供被投资方的资信或尽职调查报告;经济担保、资金拆借、对外捐赠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会同相关单位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其中资金拆借须提供资信调查报告。

第六条  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提前送给所有参会决策人员或事先征求意见。按照规定召开的董事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重新调研,再提交会议表决。

第七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对提交事项研究决策后,形成集团公司《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并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签批。大额资金支付的具体签批权限:

1、单笔5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支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签批;

2、单笔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资金支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董事长签批。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职责分工:

(一)相关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经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按要求对项目进度实施全过程监控,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二)财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对大额资金使用做出的决议,重点审核资金支付凭据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资金运行的合规性等;按规定程序完成资金支付过程;

(三)法审部门对大额资金的使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保障;对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大额资金使用所依据的合同协议文本、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等审签文件。

 

第四章 大额资金使用的程序

第九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程序主要指依据集团公司董事会对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完成大额资金的具体支付程序:

(一)大额资金使用安排。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转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以此为依据,审核合同、协议等资料是否齐全,并结合集团公司资金状况,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大额资金支付流程。经办人填制《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交财务部门审核后,由经办人根据大额资金支出金额分别报分管领导和集团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财务部门依据完备的手续办理资金支付。单项大额资金实行分期支付的,每期支付时,均需完整填写《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

(三)经济担保事项。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将有关担保文件交法审部门审查确认后,再办理担保手续。

 

第五章 大额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纪检监察、法审和财务部门有权对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有权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收回未使用的资金,并依据法律法规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大额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盲目决策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董事会批准,集团公司领导擅自个人批准、使用或出借大额资金的;

(三)为个人或少数人利益,隐匿大额资金使用真实意图、虚假投资、侵吞社有资产的;

(四)虚报、多报投资项目和规模,加大资金投入,造成社有资产流失、浪费的;

(五)  对项目实施过程监控不到位的。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出资企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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