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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委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意见》解读之二
发布时间:2014-10-24 10:36:10      阅读次数:

七、哪些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答: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重用的。
 
八、干部考察应当重点把握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规定,应当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1)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2)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考察对象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3)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考察对象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4)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考察对象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微慎独,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九、干部考察工作采取哪些方式进行?
答: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规定,考察我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般采取以下方式方法进行:
(1)审核干部档案。考察组应当认真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档案,审查干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全面性。对考察对象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个人身份、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年度考核、受表彰奖励或者处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分析考察对象的成长经历,了解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一贯表现。
(2)组织填报工作实事。组织考察对象填写工作实事登记表。考察对象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的原则,填报个人近三年主要工作实事,并说明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同时,提供相应的实物、实据,以及了解工作实事的服务对象、受益群体的范围和代表人员名单。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对考察对象填写的主要工作实事进行认真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查阅工作资料。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填报的主要工作实事,认真查阅反映考察对象工作实绩的有关资料,分析评价考察对象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权力运行、完成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开拓创新等情况,看考察对象是否认真履职尽责、干事创业。
(4)谈话核实。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请参加谈话人员对考察对象的主要工作实事、德的表现和干事创业表现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素质、工作能力、精神状态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5)实地查核。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填报的主要工作实事,有针对性地到工作现场或者基层一线,查看核实工作实事的完成质量和实际效果,深入了解和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根据需要,可以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6)群众评议。考察组采取个别访谈、集体座谈或者电话咨询、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深入了解服务对象、受益群众和工作项目建设者、参与者对考察对象完成工作实事的评价意见,深入了解考察对象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成效。
(7)专项调查。考察组对群众来信来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的有关举报以及考察中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应当形成专项调查材料。
(8)延伸考察。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两年的,应当到原单位进行延伸考察,一般采取谈话核实、实地查核等方式进行。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还应当在原单位开展工作实事、德的表现和干事创业表现情况民主评价。
(9)听取有关部门意见。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10)履职尽责分析。对考察对象履行岗位职责、行使职权、担当责任、执行政策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十、如何把握干部破格提拔的资格条件?
答: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1)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2)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3)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十一、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哪些基本程序?
答: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等情况和任免理由,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涉及征求上级有关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2)与会成员进行充分讨论,对干部任免事项认真负责地表达自己真实的看法,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如实记载与会成员发表的意见。
(3)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电子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党组)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二、如何开展干部任前公示工作?
答: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干部任前公示工作:
(1)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2)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学历学位、技术职称、政治面貌及加入党派时间、曾任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职级)以及公示的起止时间、受理群众反映问题的途径和方式等。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3)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第二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公示期间含节假日的,应予以扣除;公示截止日为节假日的,同样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公示期截止日。
(4)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十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哪“十不准”纪律要求?
答: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规定,选拔任用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十不准”纪律要求: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评价、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评价、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十四、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哪“十严禁”纪律规定?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十严禁”纪律规定:
(1)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2)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
(3)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4)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
(5)严禁跑风漏气。
(6)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7)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8)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9)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10)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十五、在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工作中,应当遵守哪“五个一律”的纪律要求?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规定,在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五个一律”的纪律要求:
(1)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
(3)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规定做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5)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十六、如何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
答: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规定,应当从以下5个方面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
(1)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加强事前监督,凡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任用事项一律无效。
(2)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节点审查、全程把关,在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动议方案、确定考察对象人选、确定选拔职位拟任人选、干部任职等4个关键节点,实施递进式监督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等制度。
(4)党委(党组)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5)组织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普遍检查,实行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带病提拔”倒查,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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