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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委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4-09-30 14:31:03      阅读次数: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答: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规定,选拔任用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二、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规定,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信念坚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不动摇,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为民服务。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忠诚于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勤政务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敢为人先、追求卓越,勤勉敬业、精益求精,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
(4)敢于担当。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认真负责,敢抓敢管,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5)清正廉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注重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三、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资格?
答: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规定,提拔担任我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两个以上职位是指在同一职务层次两个以上的岗位工作过,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非领导职务。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但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及其他类似情况,也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干部平级兼任职务且有明确分工的,可视为两个职位的任职经历。凡经组织选派、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3)提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副职岗位和下级正职岗位的任职时间,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市管局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目前应按照《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人均年脱产培训不低于110学时,五年内应当累计达到550学时以上。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四、如何开展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分析研判?
答: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动议环节,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1)事业分析定职位条件。坚持以事择人,从事业发展、岗位职责和整体功能优化需要出发,对照领导班子配备模型,根据综合分析情况,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研究确定拟选拔职位及人选条件。
(2)班子分析定优化方向。坚持因岗择人,综合分析研判领导班子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功能发挥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履职尽责等情况,从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出发,研究提出领导班子优化方向和调整配备建议。
(3)队伍分析定选拔范围。坚持扩大视野选人,按照事业分析确定的职位和条件、班子分析提出的优化方向,对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平时调研分析了解掌握干部队伍的情况,研究提出拟选拔职位人选产生的范围。
(4)比较分析定方式程序。坚持好中选优,对选拔范围内符合资格条件人员的德才素质、履职尽责和干事创业表现、年度考核、调研分析情况、岗位匹配度等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提出拟选拔职位人选的选拔方式和程序。
 
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动议环节如何把握?
答: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动议环节要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1)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在综合分析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3)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初步建议方案,连同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人员名单,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酝酿可以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与有关领导进行个别沟通。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情形需要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答:(一)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1)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2)越级提拔干部的。
(3)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4)区、乡镇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5)其他需要事先报批的事项。
(二)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
(1)破格提拔干部的。
(2)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3)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4)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5)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6)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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