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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11:38:28      阅读次数:

各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
为贯彻执行《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与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备案登记工作。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各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按《条例》规定到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竞彩篮球购买)备案,具体备案程序见《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公告》(请登陆ww.whco-op.gov.cn),其中:再生资源利废企业可直接到市再生资源回收行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先报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管部门初审,并由区再生资源回收行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通过后,统一报送到市再生资源回收行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区再生资源回收行管部门可按《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备案登记证明如有毁损或遗失,应在市级报纸刊登作废或遗失声明,然后再按上述程序申请补办备案登记手续。
二、加强备案年检工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须每年在备案登记证载明的到期日前的一个月内进行年检,其中:再生资源利废企业直接到市再生资源回收行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先向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管部门报送年检资料进行初审,并由区再生资源回收行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通过后,统一到市再生资源回收行管部门进行年检。逾期未年检的,视同未备案。
请各区按相关文件精神和上述要求,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和年检工作,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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