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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责任
发布时间:2009-08-13 11:10:18      阅读次数:

     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责任

市供销合作总社   许甫林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二元结构仍然存在,城乡差别的不断扩大,农业抗灾能力脆弱,农村工作矛盾突出。我们面临的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农业问题,而是新时期执政党面临的最大的社会问题。我们没有理由在城市日新月异、工业不断向高层次发展的今天,忘记了农村、农业,没有八亿农民兄弟的真正富足,一切乐观的经济统计数字都将失去意义。

十七大报告在阐述新农村建设任务时强调指出,要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这是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建设目标实现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新农村建设将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繁重的任务。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并不能否认、推卸和减轻各级政府和有部门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责任。这是因为:

第一、农民还不富裕,缺乏足够的投资能力。目前我国农民整体上还处在从温饱向小康过渡的阶段,2007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4140元,贫困人口(人均收入785元以下)还有1479万人,低收入人口(人均收入7861067元)有2841万人,农民收入的增幅连续三年低于城市居民约三个百分点,城乡差距更加明显。农民收入在维护了基本生活和子女教育之外,所剩无几,无力承担新农村建设的所需要的巨额投资。有同志不了解农民纯收入指标,以为是扣除了基本食物消费之外剩余的所得,造成对农民富裕程度的高估。

第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不能担当大规模、跨区域农业投资的组织者。目前,我国农业投入已进入大规模资金收入、技术投入和劳动投入相结合的阶段,无论是机械技术装备的采用还是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推广,都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规模,而需要一个较大的投资群体和受益群体。农民组织的松散性和土地分配使用的零散性,导致投资环境恶化,诸如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等问题,一家一户农民难以办到,必须由政府出任组织者并承担主要的投资额。

第三、农业投入效益的滞后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效益风险,应由政府承担。农业投入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每年维持简单再生产(常规性)投入,如每年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投入,应该是农民生产者个人解决。二是扩大再生产的(规模化)投入,如大中型农田水利、农业科研与科技推广、农业信息系统的建设等,这部分投入为农业的长远发展和规模扩张提供后劲保障,投资大、回收期长且具有不确定性。据研究,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对农业生产作用的平均时滞周期是6-9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科研效益的时滞周期更长。农业投入的低效性及效益的滞后性,容易导致政府对农业投入的随意性,而这种低效和滞后的风险,只有政府有能力承担。

第四、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为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作出巨大的贡献和牺牲,现在已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阶段,这些反哺和支援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政府。事实上,近几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减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等,就是政府承担新农村建设责任的具体表现。2008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财政支出3.48万亿元,其中安排加强农业基础的投入达到5625亿元。各级政府都应该仿照中央的精神,各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切不可层层往下推、最后把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推给农民和基层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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