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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彩篮球购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知识答题竞赛活动组队竞赛阶段
发布时间:2009-08-15 18:53:25      阅读次数:

关于竞彩篮球购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知识答题竞赛活动

组队竞赛阶段工作的通知

 

各区、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大单位厂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按照竞彩篮球购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知识答题竞赛活动的总体安排,现将有关组队竞赛阶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赛方式

以区、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大单位为参赛单位,组成代表队参赛。代表队由3名选手组成。原则上,每个参赛单位派1支代表队。

竞赛分两轮进行。第一轮为预赛。采取闭卷笔试方式,每位选手独立答题,每个代表队3名选手的成绩相加,取成绩最好的12支代表队进入下一轮比赛;

第二轮为决赛。在电视台演播厅进行。先在12支代表队中通过现场答题决出前6名。再在6支代表队中决出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

二、比赛时间

预赛拟于9月上旬进行,决赛视预赛完成情况确定。具体比赛时间另行通知。

三、命题范围

本次组队竞赛内容为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基本知识。命题不超出《竞彩篮球购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知识竞赛命题范围》(附后)

请各单位于8月21日前将参赛人员名单报市推行厂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市厂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85807301;民管部公用QQ号:1139618570,联系人:赵月霞。

附:《竞彩篮球购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知识竞赛命题范围                    

 

武汉市推行厂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竞彩篮球购买民主管理知识竞赛命题范围

 

1、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3、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四条第三款又规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5、《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于2007年12月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6、《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7、依据《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8、《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9、按照《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而又比较集中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10、《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11、《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12、《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该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13、按照《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并且应当建立厂务公开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14、《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对企业公开的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厂务公开主要责任人。

15、厂务公开主要责任人对企业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职工监督。

16、《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18、《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工会主席一般作为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候选人,公司工会一名副主席作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20、省纪委等十部门于2008年 2月印发《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这个《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

21、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就绪,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日,由企业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本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上级工会应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回复。

22、按照《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规定,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23、选举职工代表时,各选区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大型企业或集团的职工代表,可以在分公司、子公司(分厂)或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中推选产生。企业领导应分到选区,以普通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选举时,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并获得应到会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能当选。

24、企业可以给予职工代表适当的津贴。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业应当给予奖励。

25、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6、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企业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27、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28、选举或对重要事项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9、法律、法规规定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不具有效力。

30、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31、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对企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职工代表大会对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董事会、经理层在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审议通过权董事会、经理层行使企业人员聘用权,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经营班子成员行使评议监督权。

32、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由工会组长主持,班组全体职工直接参加。

33、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党委、纪检、行政领导,以及工会、共青团、女职工组织负责人。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主席团人数50%

34、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

35、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为了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服务的专门机构,其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但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一般在专门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但必须是不担任企业中层行政领导职务的本届职工代表。

36、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解决临时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某些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有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的会议。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37、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38、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于2006年5月印发。《意见》规定,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39、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

40、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4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42、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

43、公司工会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不称职的予以罢免

44、《湖北省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控制程序》指导文本(第二版)于2007年4月印发。《控制程序》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

45、制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控制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和谐企事业单位长效机制,促进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发展。

46、《控制程序》指导文本规定,企业党委书记对厂务公开负有领导责任,是厂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47、企业经理对厂务公开负有实施责任,是厂务公开的第一执行人。

48、企业纪委书记对厂务公开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是厂务公开的第一监督人。

49、企业工会主席对厂务公开负有协调指导责任,是厂务公开的第一协调人。

50、厂务公开专项小组是企事业行政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实施公开的主体

51、厂务公开中层小组是企事业中层单位实施厂务公开的主体,也是企事业行政和专项小组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实施公开到基层单位的中转机构。

52、为了保证厂务公开效果,《控制程序》设置了厂务公开信息反馈和内审制度。

53、省纪委等十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于2007年9月印发。

54、区域(行业)性职代会职工代表的选举以企业为单位。各成员单位至少应有1名职工代表。

55、区域(行业)性职代会职工代表的比例,由区域(行业)工会根据区域(行业)规模、职工人数多少提出,与区域(行业)党组织和成员企业协商确定,但最低人数不少于30人。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一线职工不少于50%,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得超过25%,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56、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每届任期年。每年召开1—2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企业、区域(行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57、2009年,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企业制定的裁员和限薪方案必须实行厂务公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8、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

59、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60、依据《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上一级工会应当指导、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61、《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参加经企业同意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62、《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征求工会意见,邀请工会代表列席会议。

63、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是指在同一区域(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或者同一行业以及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内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建立联合职代会,协商解决带共性问题的民主管理制度。

64、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是指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职工代表提案一般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解决的办法。职工代表提案由一人提出,两人或两人以上附议,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或以集体名义提出。

6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依法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

66、《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67、《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直接责任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阻挠职工、职工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人员伤害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企业工会不按照《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由县级以上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由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

69、《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列举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的主要事项:

1)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状况;

2)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

3)企业章程和制度;

4)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

5)职工奖惩情况;

6)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开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71、列举企业厂务公开采取的主要形式:

1)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公布;

3)通过企业情况发布会、企业内部媒体公布;

4)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

72、《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企业关于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

2)讨论并与企业协商确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4)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厂务公开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5)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6)推荐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7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技术引进、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裁员实施方案以及财务预决算等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生活福利和改制、重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等方案。

3)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74、《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职工代表人数和比例的规定:

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二百人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四十人至一百人;一千人至五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一百人至二百人;五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百人。

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75、企业民主管理的含义: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和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施民主管理的制度。

76、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77、《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商定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评选荣誉称号的资格:

1)不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2)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不提交的;

3)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4)不实行厂务公开或者厂务公开内容虚假的;

5)压制、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职工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6)拒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的;

7)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78、《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对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职工、职工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同级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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